时间:2014-01-28 编辑:第四软骨鱼
两会上,人大代表迟夙生提出,“建议卖淫嫖娼合法化,建议我国确认性从业者的地位”,规范性从业者的立法,以便规范性从业者的健康检查,防止性病、艾滋病的传播。迟夙生代表提出,删除刑法第358条当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但保留对强迫他人卖淫者的处罚。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热议。
卖淫嫖娼既是当今能否合法化的敏感话题,又是当今法律难以解决的话题。遍布中国各地甚至跨出国门的卖淫嫖娼长期周旋在法律之下,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并且已经成为社会所累的一种包袱。愚下之所以在两会期间公开发文,一来是因为卖淫嫖娼据说已被某些精英人物以两会提案方式呼吁合法化;二来是因为有些事了又未了,不如不了了之,有些事了又未了,最终必须要了的两种选择必具其一的道理;三来是因为卖淫嫖娼已经不再是中国某一行政机构有权单独决定“去留”的小事小非问题,而是涉及上述方方面面的国计民生的大是大非问题,也只有两会才有最终决定“去留”的权力;四来是因为受胡锦涛主席提倡“八荣八耻”新道德观的鼓舞,愚下才选择以此文的方式引起全社会再度关注。
实话实说,性产业(从事与性有关的药品、保健品、性用具、性玩具等)在中国本身就是合法的产业,只是卖淫嫖娼这个行道能不能在中国跨入性产业并且合法化,这才是问题的关键。不可否认,从单一的经济学审视,市场经济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那就是具有供需双方的真实存在才具有市场的特征,具有利益交换才具有经济的性质,因此,卖淫嫖娼恰恰具备了市场特征和经济性质。正应为此,力主“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顺其自然观点和还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好处,既找到了卖淫嫖娼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依据,又获得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理由支持。但是,愚下却认为,国有国法从来就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理由必须符合国有国法的支持才是合理的,反之就是非理的。卖淫嫖娼在中国的国法下恰恰是非理的。试想,假如不顾国法而一味追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么无数违法犯罪的现象从市场经济角度分析,都具备市场特征和经济性质,难道也是合理的吗?显然国法不容许,社会不容许,民意不容许。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喜欢玩弄概念的社会,刻意把国法不容的卖淫嫖娼穿上“性产业”概念外衣后,好像就有了合法的身份,岂不咄咄怪事?!
面对卖淫嫖娼能否合法化的问题,在某网站得到这样的回应:点击率12104人次;回复率157人次;赞成合法化96人次,达64%;反对合法化43人次,达28%;观望18人次,达8%。其中赞成合法化的理由就是力主“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顺其自然观点和还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好处,反对合法化的理由就是上述的方方面面原因,观望的理由出于对中国改革转型期的未来不确定性。由此不难看出,虽然愚下的文章没有完全的测试价值,但力主卖淫嫖娼合法化却成了“主流民意”。面对这一“主流民意”社会需要正视,两会不可回避。
虽然有些事了又未了,不如不了了之,有些事了又未了,最终必须要了的两种选择最终必具其一,愚下还是要借此文问两会:卖淫嫖娼能否合法化?这个问题已经拖得太久太长,再也不能默默地无限期拖延下去,只要理由充分,论据有度,程序合法,两会对卖淫嫖娼作出什么样的“去留”必具其一选择,全社会也许都能接受。